在一处闲置的机电厂房内,福安男子杨某某与张某某、叶某某等4人用了七个月时间,共造出带有“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等名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成品60多万件。日前,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3人分别处以缓刑并处罚金。
制造名酒包装盒
聘技术指导把质量关
2009年底,杨某某通过事先了解,看中了位于福安市坂中乡坑下村一闲置的厂房车间。这是一处权属福安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杨某某租下了这处颇为隐蔽的场所,想用于非法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外包装盒。
租赁成功后,杨某某便展开了生产前的准备工作。他先后到浙江省温州市的苍南、瑞安等地购买印刷设备运至该厂房内进行安装。经过数月的筹备,2010年2月终于大功告成,正式投入生产。之后,杨某某通过游说,说服张某某、叶某某到该印刷厂上班,而张、叶二人在明知该厂是制造假冒白酒外包装盒的情况下,仍受聘到该厂,提供技术指导及产品质量把关工作,并负责管理工厂日常事务。
专造名酒包装盒
7个月造出60多万件
据了解,杨某某带着张、叶两名“技术人员”,从2010年2月开工,到当年的9月27日,3人共非法制造出带有“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汾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成品60多万件。期间,李某某则驾驶一辆安徽牌照的货车专为该厂提供运输服务,仅2010年2月至当年7月间,即运送各类包装盒标识21.6万件。2010年9月27日,公安机关查封该印刷窝点,现场查获带有“洋河”、“蓝色经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有36700件,半成品182540件。
据执法人员称,本案涉案物品众多,如果这些假冒白酒外包装盒全部流入市场将会给真正的商标所有权厂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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