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于自己国内的包装业的形式都把握的比较清楚,针对不同的情况,各国都采取的了不同的措施。
一、德国的《包装条例》规定,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减量化,达到保护商品安全和保障商品卫生的最低要求即可,且能为消费者所接受。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如将纸盒体积扩大,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于欺骗性包装。
二、日本颁布了《包装新指引》的规定,要求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
三、韩国的《关于产品各种类包装方法的标准》对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几层包装)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种加工食品、酒类、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洗涤剂、日用杂品、药品等的包装不能超过两层;筒装和瓶装饮料、衬衫和内衣只能有一层包装;饮料、酒类、化妆品(包括芳香剂,不包括香水)、洗涤剂、衬衫和内衣等的包装空间不得超过10%;加工食品和保健营养品的包装空间在15%以内;糖果点心和药品的包装空间不超过20%;文具类和钱包、皮带的包装空间为30%以下;花式蛋糕、玩具和面具等的包装空间不超过35%。韩国还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厂商如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
四、奥地利1993年I月制定的“包装法规”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免费接受和回收运输包装二手包装和销售包装,并要求80%回收包装材料必须进行再循环处理或再生利用。1994年11月,该国环境部门又发布了一项“再制造法规”,这一法规充实了欧共体“包装指南”的内容,使包装法更加完善。
五、荷兰1991年由该国各有关行业与政府签署了一项“包装盟约”,规定必须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同时盟约承担国家环保计划的60%。
六、法国1993年制定的(包装法规)要求必须减少以填埋方式处理家用废弃物的数量,1994年还颁布了(运输包装法规),明确规定除家用包装外的所有包装的最后使用者要把产品与包装分开,公司和零售商进行回收处理。
七、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处理法》,从1996年4月起执行。其中规定,对地膜、一次性包装材料制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理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产品。铁道部也从1996年起规定在铁路上禁用非降解性的塑料快餐盒,在此期间北京、武汉、杭州、汕头、厦门、广州、福州、大连、长春、呼和浩特等20多个大城市纷纷行动起来,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EPS餐具等非降解塑料制品。